银行销售失当酿成纠纷;七旬老人基金投资失利,获法院支持全额获偿。
近年来,金融市场快速发展,但随之而来的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凸显。北京一位71岁的高龄女士王女士,本想通过银行的理财服务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,却因销售环节的诸多不规范而遭受了较大损失。她在银行办理日常业务期间,遇到了热情的理财经理,对方大力推荐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,并称其整体较为可靠。王女士起初按照柜台要求完成了风险测评,结果属于稳健型,不符合该产品的购买门槛。然而,经理建议她次日重新测评,并在指导下调整了部分答案,最终结果变更为成长型,这让她顺利完成了大额资金的投入。
投资过程看似顺利,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一次性购入了基金。然而,市场波动无情,持有近两年半后,她决定赎回,却惊讶地发现本金大幅缩水,亏损程度远超预期。这与经理当初的“稳健”“风险可控”等描述形成了鲜明对比。王女士感到被误导,银行未能真正履行告知和匹配义务,于是提起诉讼,要求银行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。大兴法院受理后,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审理。

审理中,法院重点关注了风险测评的真实性问题。两次测评间隔仅一天,但答案在多个维度上出现明显不一致,特别是涉及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的部分。结合王女士的年龄背景和其他佐证材料,法院判定第二次测评缺乏真实性,应以首次稳健型结论作为判断基础。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银行主张的投资者自愿高风险投资的说法。
销售合规性同样成为焦点。尽管购买行为发生在手机端,但推介和操作指导均由经理在非营业场所完成,绕过了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双录的要求。这种做法违反了监管规定,增加了操作的不透明度。法院指出,金融机构有义务确保销售过程规范,尤其在涉及老年客户时,更需严格执行保护措施。
最终,法院综合认定银行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缺失。将不匹配的产品推销给稳健型老年投资者,且告知说明不充分、未录音录像,这些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。银行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关联,因此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的倾斜保护,也警示行业必须强化卖者尽责。

